湖北恩施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女子在男友公司大厅等人时,公司老板王某未经同意,将监控画面直播到群里,还配文调侃她的身材。女子事后称因此被诊断严重抑郁,愤而起诉。法院披露的细节让不少网友直呼“监控不是用来满足猎奇的”。
公共场所到底有没有隐私?很多人有个误区,认为“公共场合被拍到不算侵权”。事实上,隐私权的核心不在于地点是否公开,而在于当事人是否同意自己的形象被公开传播。监控的存在是为了安全防范,而不是为了娱乐消遣。把同事、访客的一举一动当谈资,甚至配上轻佻的点评,已经越过了合法使用的边界。
从法律层面看,未经同意拍摄、传播他人影像并造成精神损害的,可能构成对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本案中,老板王某的行为不仅失德,更可能违法。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因直播他人画面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从“地铁偷拍”到“电梯直播”,公众对“镜头边界”的敏感度越来越高,司法实践也在不断明确:公共场所不等于“公共展台”,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把别人变成自己直播间的“素材”。
这件事也给所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提了个醒:监控是“眼睛”,不是“嘴巴”。调阅、存储、使用监控画面应有严格规范,更不能用它来窥探、调侃、牟利。对普通公众而言,遇到类似侵权,应保留证据、果断维权,而不是忍气吞声。沉默只会纵容越界,只有敢于说“不”,规则才能立起来。
技术让摄像头无处不在,但技术永远不该凌驾于人的尊严之上。让监控回到“守护安全”的本分,少一些越界的“围观”,公共场所才能真正让人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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