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王女士与孙先生登记结婚。在双方结婚登记前半个月,王女士的父母赠与轿车等价值约20万元的嫁妆。但婚后不久,俩人经常吵闹,有时孙先生甚至还动粗。王女士便向孙先生提出离婚,孙先生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嫁妆,王女士因此咨询。
律师说法: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就彩礼的返还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后两款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法律关系来说,嫁妆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的,应当视为女方家庭对即将出嫁的女儿,为帮助其婚后生活而赠与的财物,应视作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记者赵泽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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