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超) 6月13日,记者从岚山区人民法院获悉,为谋取私利而设卡为难施工方,向施工方索取现金三十余万元的公司职工李民,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审理法官介绍,46岁的李民是岚山辖区某大型公司的职工,负责公司内生产用水的处理。水处理工程设备的检修验收、工程款的结算等多个环节,均需要李民签字认可。
2015年8月,公司要对32台水处理设备中的过滤器进行检修。陈华以每台15万余元的报价中标,并购买材料到场准备施工,但李民说这些材料质量有问题,不同意开工。公司质检部门对陈华所进材料取样化验,李民也拿不出什么标准是检测合格,就是一直拖着不允许陈华开工。每推迟一天开工,陈华就会被李民所在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扣除部分工程款。陈华为顺利施工,便请李民一起吃饭,并送给李民现金2万元。李民这才答应第二天安排开工,还说让陈华按照规矩办。
陈华施工完毕后,询问曾经承揽过滤器检修工程的董某,董某称要想和公司工作人员搞好关系,需要拿出工程款的10%用于打点关系。陈华觉得拿出10%后就几乎没有利润了,就提出每维修一台过滤器向李民支付1万元。去年3月,陈华支付给李民32万元。李民将该款用于炒股。
公司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李民的犯罪线索,后派工作人员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将李民抓获归案。李民的上述受贿款被全部冻结。
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民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李民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其赃款已被冻结,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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