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反对旧的、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培植新的、进步的婚姻制度,1949年4月5日,冀鲁豫行署下发了 《关于婚姻问题的指示》,申明新的婚姻制度的原则是 “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指示罗列了在旧的封建婚姻制度下,妇女所受的各种压迫、虐待,指出我们某些干部因为政策观念模糊、是非界线不明而出现的一些政策执行上的偏差,最后提出了解决问题、建立新的婚姻制度的措施。其中包括离婚时财产的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等,并提出了建立新的婚姻制度的根本是要解放妇女、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指示的附件为订婚、结婚、离婚证明书式样,显示出当时的婚姻制度中,订婚也需要县(区)民政部门予以登记,即男女双方的关系得到了官方的认可。
指示比较明确地显示了解放初期,我党和政府在进行土地改革、提高人民的经济地位的同时,也非常注重广大人民的政治权益,特别是妇女的权益保障。该指示因年代久远有些破损,缺少结婚证明书式样。
菏泽市档案局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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