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标准增加
本报讯(记者 隋言晨) 8月30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生活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文件,从2017年1月1日起,为我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此次工伤职工伤残待遇调整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是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生活护理费以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进行调整。目前,待遇调整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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