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姜培军) 刚刚过去的“十一”假期,菏泽城区不时响起噼噼啪啪的鞭炮声,有的是为祝寿,有的是为新婚……这不由得让人想起牡丹区人民政府刚刚颁布的“禁放令”。
为防止噪声污染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牡丹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自10月1日起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全天候禁止燃放;此前,菏泽开发区已发布类似通告。
牡丹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规定,10月1日起,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全天候禁止燃放。禁止燃放区域为:市昆明路以东、太原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南、南外环路以北。通告规定,所有烟花爆竹均在禁止燃放之列。
根据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否则由公安、环保、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理;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由安监部门限期搬离禁止燃放区域。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依据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早在5月1日,菏泽开发区已发布类似通告,划定的限放区域为:东至市广州路、南至长江路、西至太原路、北至黄河路。
根据通告,牡丹区和菏泽开发区划定的“禁限放”区域几乎覆盖了菏泽城区。但如何将“禁令”落到实处,是一个值得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多年来,在菏泽,过年过节要燃放鞭炮,娶媳嫁女要燃放鞭炮,老人祝大寿、孩子过三生要燃放鞭炮,开业庆典要燃放鞭……“无鞭炮不喜庆”几乎成为惯例。正如硬币都有正反两面,燃放烟花爆竹在给人们烘托喜庆气氛的同时,也在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污染着环境、危害着正常的社会秩序。
俗话说“令行禁止”,“禁令”已经公布于众,下一步重点在于落实。事实上,在刚刚过去的“十一”长假,鞭炮声仍然不时在市民耳边响起。将“禁令”落到实处,不仅仅是牡丹区和菏泽开发区的事,也关系到公安、环保、安监、市政等职能部门,关系到小区物业、酒店宾馆,关系到每一个菏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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