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韩 波 通讯员董厚攀 郑立栋)近日,被告人王某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2014年8月,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向郓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给付欠款人民币64500元。执行庭受理后当即裁定将被告人王某所属的本田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王某不但不履行义务,反而将该车过户到女儿王某某名下,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被郓城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日前,王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郓城法院取保候审。事后,王某主动偿还欠款645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对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然而,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是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