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菏泽市供热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姜东生、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潘守康、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孙军出席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 《菏泽市供热条例》立项、起草、审查、修改、审议和内容等情况。
《条例》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确保真正反映民意、保障民生
自2007年我市开始推行集中供暖以来,供热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但还存在着经营管理体制不顺,供热管理职责不清;供热设施建、管脱节,布局不合理,监管不到位;供热采暖双方主体责任、权利义务不明确;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
为确保了《条例》真正反映民意、符合实际、保障民生。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了意见建议,收集汇总建议8个方面240多条。同时,市人大法制委、城环委、常委会法工委,征求县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分别召开市直有关部门、县区、供热企业、立法研究基地、立法咨询员座谈会10余次,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分别形成了10个方面、18条修改建议的初审报告和7个方面、14条修改建议的审议结果报告。
《条例》于10月31日经过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已于12月2日公布实施。《条例》的颁布填补了我市供热管理法规上的空白,为加强我市供热事业发展,维护好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供热管理,维护和保障好重要的民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治保障。
供热企业热源、管网、换热站管理一体化经批准可用地热能供热,违规将受重罚
《条例》对部分老旧小区没有移交供热设施的情况也作出了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
供热经营设施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不同意移交供热经营设施的,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维护维修管理协议,并承担相关费用。
《条例》还根据我市实际,对地热能利用问题作出了严格规定:“利用地热能供热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并且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利用地热能供热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或者未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建设、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两种收费方式:按套内建筑面积或按用热量供热企业接到用户投诉须两小时内现场处理
《条例》根据我市的实际,规定了两种收费方式:一是热用户热费按照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收费;二是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且计量器具经检验合格的,经热用户申请,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核算热价的30%。
为及时解决群众涉及供热方面的投诉和争议,《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与争议处理机制,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供热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供热企业接到热用户投诉后,对涉及供热设施漏气、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提供维修服务;对涉及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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