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017-12-18 11:00:44 来源:莱芜日报 编辑:风云

近期,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单位检维修现场从事电焊作业的某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并对其本人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进行了询问调查,认定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市安监局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规定》中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教育等工作,做到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记者 徐国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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