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法院判决三起拒执罪案件

2017-12-24 09:30:52 来源:牡丹晚报 编辑:风云

(记者 艳粉)12月20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发布会,现场发布了牡丹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基本情况及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牡丹区人民法院开展了涉民生、涉信访、涉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的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18件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全部结案。对有拒执行为的被执行人256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罪案件24案28人,法院已判决拒执罪案件3案3人。

拒执罪典型案例

■周长春与王金国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2000年11月6日,牡丹区人民法院 (原菏泽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金国赔偿原告周长春夫妇97131.92元。王金国明知法院敦促其执行判决,仍未履行判决。

2008年4月17日,法院自王金国银行账户内强制扣划17451元。此后,王金国先后购买货车、小型汽车各一辆,并修建自家房屋,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法院认为,王金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交警方立案侦查。2017年3月8日,牡丹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来,王金国家人与周长春夫妇达成调解协议,王金国家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2017年4月20日,法院以王金国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徐兴民等与袁明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4年5月20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决袁明灿偿还徐兴民租赁费9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袁明灿未履行义务,徐兴民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8月26日,法院向袁明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袁明灿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且拒不接受法院传唤,逃避执行。经查询袁明灿相关银行卡交易明细,发现其有能力还款,却直至案发仍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认为,袁明灿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交警方立案侦查。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后,袁明灿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相关款项,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

2017年11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袁明灿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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