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交通事故死亡,司法调解雇主赔偿

2017-03-02 18:44:00 来源:科谱前沿 编辑: 徐博

“这样的调解很公道!”“我们服气。”日前,木石司法所成功化解了一起非正常死亡纠纷案件,当事双方分别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一笑泯恩怨。2017年1月14日,肇事方木石镇东台村村民李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滕州市木石镇安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木石镇桥口村南路段时,与正在负责打扫卫生的木石镇某村村民韩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韩某受伤,车辆损坏,韩某随即被送到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2017年2月16日抢救无效死亡,期间作为雇佣方的木石某企业为韩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3万元,韩某家属多次找肇事方李某协商解决韩某的医疗费及赔偿事宜,李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根本拿不出赔偿款,韩某家属提请调解,希望雇佣方给予人身损害赔偿人民币50万元。木石司法所在收到韩某的调解申请后,多次梳理案情,联系韩某的雇佣方木石镇某企业了解情况,木石镇某企业的法务部门明确表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有明确的致害人,应由韩某家属主张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应由雇佣方承担责任。本着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木石司法所所长郑席及时查找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分析案情,多次召开案情分析会,帮助当事人维权。

2017年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双方当事人准时出现在木石镇人民调解室里,调解席、记录席、双方当事人席和旁听席共坐了10人,悬挂在正墙上“象征奉献的握手红心与和平的绿橄榄叶”的人民调解徽章分外醒目。“达成调解早一天是一天,让逝者早日安息,是大家共同的愿望,作为调解员我们将一视同仁,做到不偏不倚。”木石司法所所长郑席一番朴实开场白,将当事双方很快带入了调解程序。 一开始,韩某家属方咬定50万元,雇佣方不愿意接受赔偿义务。眼看,双方陷入僵局,郑席所长与李主任默契地相视一眼,交换好意见,两人分开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再次与双方摆事实、讲道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后,李主任分别与当事双方说:“像这种情况,说实在话,如果你们打司法官司,胜诉的难度不小,希望你们珍惜这次调解,适当降低一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沉默后,就在大家以为这次调解可能要黄了的时候,传来了好消息,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雇佣方愿意赔偿韩某家属家属38万元。“作为人民调解的工作人员既要懂政策法律,又要了解乡情民情,而且有热情、有能力,调解时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这样处理纠纷时,老百姓易接受、不结怨。”木石司法所所长郑席深有感触地说。据悉,今年以来,木石司法所已成功调解各类纠纷20余起,其中非正常死亡案件5起,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

木石司法所  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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