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明酒量,男子一口气喝6瓶白酒,还声称自己能走回家,不料还没走一半就倒在路上不省人事,幸亏被热心市民发现及时报警,才避免发生意外。
11月25日晚,张店公安分局房镇派出所接到一热心群众报警电话,称在中润大道附近看到一男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驱车赶往现场了解情况。经了解,报警人系附近居民,其晚上回家时见一男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周围一片狼藉,还散发着浓浓的酒味,担心男子出现意外就报了警。民警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男子不远处发现一些白酒空瓶和手机。不一会儿,医务人员感到现场并对男子进行救治,发现男子生命体征较弱,必须送到医院进行抢救。随即民警跟着医务人员赶往医院进行急救,并通过男子遗落的手机联系到男子家人,男子最终脱离生命危险。
26日一大早,一名姓李的男子来到派出所,称来感谢民警救助了自己的孩子,李某告诉民警,被救助的是自己的孩子小李。小李在医院醒后告诉家人,原来是为了跟朋友小张打赌看谁酒量大,便约了小张在路边一起喝酒,小李不服输,一口气喝了6瓶白酒,小张感觉自己喝不过小李就早早回家了,分开时小李还硬撑着说自己回家都没问题,就在回家的路上,不想还没走几步就躺在地上不省人事,幸亏被热心市民发现并及时报警。民警提醒:喝酒一定要量力而行,千万不要拿自己的身体开玩笑。
近年来,媒体频频爆出喝酒劝酒致死的悲剧,而绝大多司法判例都判决同桌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次更是牵扯进餐馆老板。这酒,以后还能愉快地约吗?
无疑,这样判决挑战了传统的人情世俗观念,也注定会被很多人不理解。他们会说,都是成年人,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只有自己最清楚,喝出了问题,旁人只要不是强行灌酒,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有鉴于此,不妨从法律层面作简要分析。
酒精属于特殊物质,饮酒人会因此不同层度出现“异常”反应,因此同桌饮酒人之间就形成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关系人相互之间构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义务表现为必要的注意、提醒和照顾等:
注意义务,就是要在合理程度上对自身以及同桌人的酒量,特别是特殊体质等情况有基本了解,在饮酒过程中对参与人的“反应”保持必要的关切——注意的程度当然也要根据与受害者的亲密度来作相应要求,比如亲人之间的注意义务一般要高于朋友之间;提醒义务,就是对饮酒人在饮酒前、饮酒中作必要劝阻;照顾义务,就是对酒后出现异常反应的人做好必要的“善后工作”。
这些义务不仅属于道德范畴,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106条对此作出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它义务”是一种概括性规范,没有区分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如果未尽到上述基本义务,就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便没有劝酒、拼酒等带有“强迫”性质的行为,但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或者履行上述义务不彻底,如本案中的王某二人将受害人钟某护送至住处,但未采取其他足够措施防止损害后果发生,仍会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而且即便同桌未参与饮酒也不一定免责,如本案中的周某,就因为未尽到必要的提醒、劝阻义务而承担了1%的赔偿责任。
由此看来,这样的判决结果虽然略显“求全责备”,但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得过去的,不仅对当事人是一种警醒,并且对社会形成良性、健康的“酒风”也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