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位河间人离开家乡,在外经过十几年的艰苦打拼,终于有所斩获,得到外乡的认可,成为黑龙江省大庆市的人大代表。这位人大代表在家乡有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本想家乡人和司法机构会善待他,哪想到案件从审理到执行,一系列不公的待遇伤透了他的心……
石某某,河北河间人,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代表。石某某没有在投资公司借钱,在河间法院副院长郝文生设计下,伙同尚微欺骗当事人签下债务转移合同。2016年8月24日,河间金隆投资有限公司(金隆公司)将石大林诉至河间法院,要求偿还其1800万元,及利息。河间法院2016年9月13日作出调解书。
此后,虽然石某某积极筹措资金,想尽一切办法履行义务,但是河间法院却还是把一系列突破法律极限的手段,实施在石某某及其爱人身上,如此遭遇几乎把石某某逼上绝路。
一、2017年4月25日年河间法院向石某某和他爱人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
二、2016年4月21日至今,河间法院副院长、审判员郝文生用个人账户接收石某某履行的执行款17笔,共计11277426.80元(有凭证为证)。
三、2017年6月9日,河间法院在石某某积极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将石某某及他爱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17年8月8日,在石某某积极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河间法院对石某某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为由,下达《拘留决定书》。
五、2017年8月18日石某某还给河间法院法官郝文生个人账户存款1,000,000.00元,但是2017年10月22日,河间法院一伙人还是把石某某从北京强行押至河间,准备对石某某实施拘留,就是因为石某某的人大代表身份方才罢手。
六、就在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义务的时候,河间法院还是向大庆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他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请求罢免他的人大代表资格,给当事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七、河间法院请求河间市公安机关在公安网上对石大林实施抓捕,理由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河间警方发现石大林一直在履行义务,并不是拒不履行,没有支持河间法院的违反请求,但是,河间法院还是继续向公安机关报请,要求抓捕石大林,最后,河间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7日将石大林夫妇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为由,上网通缉。
八、河间法院在查封当事人写字楼、别墅、车辆和2000多万情况下,在当事人朋友拿出5套三亚房产400多万随时过户,还有应收账款300多万前提下,法院执行人员还在加当事人失信名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提交公安局立案通缉,逼当事人于死地,法院各别法官就是想用公权把石某某送进监狱,判几年。
石某某的代理律师说:“河间法院这么做,根本不是在维护执行申请人金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是在借执行的名义置当事人于死地,法院这么整是有原因的,办案执行人员是张红记,编号11071执行,所在庭的庭长就是尚微的堂兄尚志勇(尚微,河间人,本案原告金隆公司股东,伙同郝文生骗当事人签订债务转移协议),我们还有证据证明,河间法院的郝文生在金隆公司也有股权”。
专家说法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张志勇就本案指出,法院副院长、审判员用个人账户接收执行款是法律、法规绝对禁止的,这是法官的红线,如此行为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以下案例足以说明:2014年4月21日《人民网》报道,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周卫华要求被执行方,将112万元打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帮他人完成吸储任务、自己购买理财产品,周卫华因此被海陵公安局逮捕;2016年10月19日《千龙网》消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原审判员贾军厂,将案件执行款汇入私人账户,共计1363万余元,后将其中1000万元用于炒股,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吉林日报》2009年6月18消息,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担任吉林省吉林市某区法院审判员期间,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时,利用到外地执行第三人之机,以收款不入账为手段,将该公司执行回来的执行款14万元中的8.1万元存入自己的存折,王某被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北京晚报》2016年12月27日报道,某地一老法官因申请上级法院将执行案款转入自己个人账户的行为,被判构成滥用职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颁布干警
著名新闻评论员朱昌俊说:2003年3月20日,(一)不准主观臆断;(二)不准徇情枉法;(三)不准贪赃卖法;(四)不准吃请受礼;(五)不准索贿受贿;(六)不准经商牟利;(七)不准欺压群众;(八)不准泄露机密。其中第六条就是“不准经商牟利”,我们不知道,是谁给这位副院长的胆量,让他胆敢在投资公司占股。法官不准经商,是对于法官的基本要求,连这一点都做不到,还何谈他能公正审判。如果法官成为了“见钱眼开”的商人,其手中的天平必将因为另一头利益的加码而倾斜,所以说,这位副院长能够用其个人帐号收当事人的执行款,不足为奇。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标准问题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首要问题。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避免实践中对标准理解不一,《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对行为标准具体列举了6种情形,即: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孙军工指出,《规定》确定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对象标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第二,行为标准,并非所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都纳入该名单,而是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才纳入该名单。就本案,被执行人一直在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义务,对其及其妻子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网上通缉,不符合《规定》,是有失法律水准的执法行为,属于过度执法。
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九大一再强调要依法治国。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为民,是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执法人员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知道这位人大代表的噩运何时能够结束?何时能够让石大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
本媒体将继续关注此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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