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精神病人伤人原因是什么 精神病人伤人会被判刑吗

2018-02-19 10:28:54 来源:互联网 编辑:风云

 陕西精神病人伤人 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判刑?

  2018年2月15日6时,陕西省商洛市社会福利院发生一起精神病人伤人事件,共造成2死1伤的悲剧,令人悲痛不已。那么,面对近来精神病人杀人事件频发,对肇事精神病人应如何量刑呢?

  陕西精神病人伤人

  2018年2月15日6时,在商洛市社会福利院内,院民谷会学突然精神病发作,手持木凳攻击其他3名院民,导致一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事后两人被及时送往商洛市中心医院救治。

  2月16日5时,一名伤者因颅内大量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伤者病情基本稳定,正住院治疗。

  案件发生后,商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案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力做好伤员抢救、案件侦破及善后工作。省民政厅接到报告后,主要领导迅速作出批示,及时派出工作组指导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破之中。

陕西精神病人伤人 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判刑?

  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分析:

  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照样被判刑

  2017年12月11日,河南封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故意杀人案,庭审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责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322.8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鹏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369.53元。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14日中午,在封丘县留光镇某村柴某家西边胡同口处,被告人王飞因邻里矛盾与被害人柴某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害人柴某儿子王某到场,并与王飞厮打,后被邻居劝开,随后王飞自恃自己是精神病患者,便持刀痛下狠手,将柴某及王某鹏捅伤,致使柴某失血过多休克。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柴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王某之损伤属轻微伤。该村61名村民联名控告王飞罪行,请求政法机关予以重判。

  公安机关曾两次对被告人精神疾病进行鉴定,在对王飞进行讯问时,王飞能够对其作案过程进行详细的供述,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在该案中采信了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被告人王飞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飞持刀杀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飞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飞犯罪时,根据有关证据和鉴定意见,综合考虑,被告人王飞系限定行为能力人,依法减轻处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致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柴某要求赔偿数额中合理部分依法应予支持。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王飞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责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322.8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鹏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369.53元。

  别再把精神病当护身符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在“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精神病人中,大部分是精神分裂症。经鉴定确认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基本上都是发病期的患者,只有在发病期患者才容易出现“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在恢复期,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精神活动疾病正常,他们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条法律告诉我们,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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