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闹致新郎伤残是怎么回事?是怎么致新郎伤残的?具体情况?这几天因为一个婚礼上公公亲儿媳妇的事情把各地婚闹的恶习送上热搜,其实婚闹在中国大部分地区都很常见,在遵义市播州区就因为婚闹致新郎十级伤残!

婚闹致新郎伤残是怎么回事
遵义市播州区的一位新郎官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竟然在婚礼的当天栽了个“大跟头”,并导致十级伤残。造成这一恶果的,正是当天闹婚礼的3名发小。近日,播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为闹婚致新郎受伤,朋友之间反目成仇对簿公堂的民事纠纷。法庭经审理后,按照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确定了赔偿比例和份额。日前,经遵义市播州区法院调解,新郎的3名发小共计向他赔偿9万余元。

结婚当天新郎被“闹”伤
2016年12月26日,家住播州区后坝的青年夏某迎来大喜之日,与夏某从小玩到大的好友周某、刘某、朱某,一同前往帮夏某接亲。
据知情者透露,原告夏先生家住播州区白龙社区,3名被告周某、刘某和朱某均系他从小玩到大的朋友。2016年12月25日,是他结婚的大喜日子。亲戚好友闻讯都前来庆祝,接亲回来途中,夏先生的3位朋友刘某、朱某和周某就商量着准备好好捉弄新郎一番。

在婚车行驶至播南大道袁家坡路段,为增添喜庆气氛,周某3名好友决定“整整新郎官”。在前往迎接新娘的途中,当婚车行至播南大道袁家坡路段时,刘某找来封口胶带,周某则一把将夏某抱住,朱某则把夏某的手脚绑了起来。
谁也没有想到的是,在这一过程中,意外发生了:由于失去平衡,导致夏先生脸部朝下重重地摔倒马路上,当场血流满面。手脚被缚失去平衡的夏某,一下子摔倒在地上,见到这一幕,朱某等人才停止捉弄,未入洞房却先入了病房。

“此时,我虽然感到脸部剧烈疼痛,但还是打算强撑着把婚礼参加完。”据夏先生说,到家以后,他赶紧到卫生间清洗身体,但从卫生间出来,面部肿得像“猪头”一样,鲜血仍不时从口中冒出,其惨状连亲属们都不忍目睹,根本就无法出席随后举行的婚宴。
最终,婚礼仪式因为这个意外的小插曲弄得不欢而散。夏先生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过前后1月左右的治疗,夏某才得以出院,但因面部骨折落下残疾,评定为十级伤残。
2017年3月,经遵义医学院附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鉴定,夏先生的伤情诊断为下颌面部多发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婚闹是怎么致新郎伤残的
夏先生认为自己受伤是朱某等三人的行为导致,他们应对自己因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院后,夏先生多次找被告方进行协商均未达成有效协议,由于3名闹婚者各执一词,昔日亲密无间的朋友之间也因此事而反目成仇。
今年1月下旬,夏先生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3名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住院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7500元。

“这场闹剧,不仅让自己的身体受到了严重的损伤,同时心灵也遭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庭上,夏先生表示,一生中最难忘的结婚仪式,留给自己的不是美好的回忆,而是不堪回首的痛苦,这是再多的金钱也无法弥补的。
在法庭审理期间,3名被告人表示,闹婚是当地风俗,无外乎是给喜庆的日子增加点欢乐,他们只是想和新郎开下玩笑,并无恶意,导致新郎受伤纯属一场意外。
今年1月31日,经索赔未果后,夏某将3位好友告上法庭,提起共计12万余元的赔偿。播州区法院第一法庭法官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一致认定,赔偿总金额为107200元。其中,原告方夏某承担15%的责任,被告刘某承担15%的责任,被告朱某和周某,各自承担35%的责任。

据悉,结婚当天恶搞新郎,这一习俗在遵义由来已久。甚至有一种观点认为搞得越恶,今后夫妻感情越好。2009年,遵义市湄潭县一男子曾某,在结婚当天遭朋友恶搞,并被大火烧伤,险些丢命。这一事件发生后,恶搞新郎的习俗,曾一度收敛。
对此遵义律师郑勇指出,闹喜是民俗,但不能超越法律准绳。在闹喜过程中一定要适可而止,把握好度,,如果致他人受伤,带来的将不仅仅是对本身祝福之心的违反,更有法律的严惩,闹喜者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在‘闹婚’过程中造成新郎新娘的健康权受到损害,当事人有权要求民事赔偿。比如受伤,就可以依法要求务工、医疗、护工、伤残等赔偿。其次,如果“闹婚”闹大了,发生了侮辱、猥亵,甚至强奸、导致当事人死亡的,还可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得相关规定及处罚标准追求其刑事责任。”

郑勇表示,中国的很多传统民俗都代表着对亲戚朋友的祝福,文明、健康、进步的婚庆方式应该提倡和保护,但是低级、庸俗、消极的婚庆活动属于陋习,我们应该坚决反对并且革除,以此传承优良传统、弘扬时代新风,促进精神文明,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