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警察可以当场击毙?江西通报杀人案结果怎么样

2018-08-22 13:19:36 来源:互联网 编辑:风云

  江西通报杀人案结果怎么样?江西杀人案事件始末?前天的江西持枪杀人案引起社会的舆论网友纷纷表示一点要将杀人犯捉拿归案,在接连杀害4人之后,昨天犯罪嫌疑人况玉林因为持枪拒捕被当场击毙!

江西通报杀人案结果怎么样

  据报道,8月20日,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发生持枪杀人案,一共造成四名被害人死亡。况玉林为上高县锦江镇大塘村人,8月20日以自制双管钢珠短枪杀害一对夫妇后,又分别在上高县沿江中路建材市场“顾地管业”店内和“黄金堆意隆”纺织厂枪杀2人。案发后况玉林骑摩托车逃离现场。

  8月20日消息,今天早上9点多,在江西上高县发生了一起持枪杀人案,凶手在逃。宜春上高县委宣传部官方微博发布一份上高县公安局的协查通报,称今天上午上高县发生2起持枪杀人案,嫌犯况玉林正在潜逃。

  8月20日,“@上高发布”发布消息,当天上午9时许,该县境内发生持枪杀人案。经查,况玉林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在逃。目前,公安机关正全力追捕。

  据悉,20日上午,在上高县沿江中路建材市场“顾地管业”店内和黄金堆成仁驾校相继发生2起持枪杀人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况玉林(男性,身份证号36222819750316051X,锦江镇大塘村人),作案时身穿白色上衣、黑色裤子,头戴黄色头盔,戴墨镜,案发后骑一男式摩托车逃离现场。目前,公安机关正迅速组织警力全力追捕,望广大市民发现嫌疑人线索后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07952521141。

  根据今天上高县县委宣传部发布的通报称,在8月21日22时20分许,上高县“8·20”持枪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况玉林,因在上高县锦江镇南源村持枪拒捕,被当场击毙。

三起杀人案因个人恩怨

  8月22日凌晨,上高县县委宣传部发布通报称,8月21日22时20分许,上高县“8·20”持枪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况玉林,在上高县锦江镇南源村持枪拒捕,被当场击毙。

  通报称,2018年8月20日上午,上高县敖山镇原奶牛场、沿江中路建材市场“顾地管业”店内和黄金堆意隆纺织厂相继发生三起持枪杀人案,共造成四名被害人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三起持枪杀人案均系犯罪嫌疑人况玉林因个人恩怨所为。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潜逃。公安机关迅速组织开展追捕行动。

  8月21日下午,经过案情研判,追捕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藏身地点进行武装清查。晚上20时45分许,在接到群众举报获悉犯罪嫌疑人行踪后,立即进行围捕,犯罪嫌疑人持枪拒捕,被当场击毙。

  况玉林,男,现年43岁,是上高县锦江镇大塘村人。1996年8月1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2009年7月2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当众行凶后驾摩托车逃离

  根据目击者提供的现场视频显示,一家名为“顾地管业”的店铺门前聚集着许多人,一辆救护车和一辆警车停在现场。一名男子躺在地上,医护人员正在对其施救。20日下午,“顾地管业”商铺老板娘邹女士告诉记者,死者是自己的丈夫,生前和持枪男子相识,此前存在一些经济纠纷。

  一名目击者称,20日上午10点许,他在上高县黄金堆成仁驾校进行模拟考试,突然听到一声枪响,看到有名男子拿着一支枪把另一名男子打伤,之后持枪者驾驶摩托车逃离了现场。

  20日下午,上高县县委宣传部发布通报称,8月20日上午,在上高县沿江中路两地相继发生2起持枪杀人案。经查,犯罪嫌疑人为况玉林。随后公安机关发布悬赏通报,悬赏10万元人民币对提供有价值线索者给予奖励。

知情人:死者与嫌犯因打桌球有过冲突

  21日下午,记者了解到,死者万某系建材市场“顾地管业”店主。该建材市场内另外一家管业店店主姚金(化名)告诉红星新闻,死者万某已经开店20多年,“搞批发的”,“跟他老婆离婚了,这段时间都是他一个人在看店”

  姚金说,万某人比较硬气,应该没有什么经济纠纷,但“万某喜欢赌桌球,但投入也不会很大”。他猜测,可能是万某与况玉林以前打桌球发生过冲突。不过具体原因是什么,警方并未发布。

  “万先生(死者)很喜欢跟人交际,也很热心”,当地一家卖门窗建材的店主黄先生告诉记者,“出了这事,行业内的人都很痛心”。他也猜测,况玉林杀害万某可能与之前打桌球时的冲突有关。

嫌犯被指曾因打架被辞退“来工厂本来是找老板”

  据上高县公安局通告,8月20日上午,第二起杀人案发生在“黄金堆成仁驾校”。不过8月21日下午5点,该驾校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凶杀案发生的实际地点是驾校隔壁一家名为意隆纺织有限公司的纺织厂内。

  驾校负责人称,“据隔壁厂里的工人描述,况玉林是之前厂里辞退过的工人,来工厂本来是找老板,没找到,然后就到车间里对着一个之前的同事开了两枪。同事倒地后,他又拿出一瓶汽油烧了一些棉纱,随后马上就逃了。”

  这名驾校负责人说,他之前听纺织厂工人说过,被杀的工人以前和况爆发过争吵,但具体原因未知。另外,还有工人表示况玉林此前正是因为和其他工人打架被辞退,不知道是否因此心生怨恨。

  随后联系到该纺织厂负责人林耀党,其向记者表示最近两天自己正在温州老家,他称只是听厂里的工人提起此事,对于具体情况还不了解,对于是否曾辞退况玉林,他表示人事有专人负责,其本人对况没有印象。

警方排查又现2名遇害者

  21日15时40分许,上高县县委宣传部再次发布通报,8月21日凌晨0时许,民警在全面排查枪杀案的过程中,在敖山镇原奶牛场犯罪嫌疑人况玉林租住屋隔壁宿舍内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该地为犯罪嫌疑人况玉林行凶案第一案发现场,死者熊某(男,现年63岁)和闻某(女,现年59岁)为夫妻,系枪击致死。

  死者熊某的弟弟对记者表示,21日凌晨1时许,他被公安机关告知大哥大嫂在原奶牛场的家中遇害。“我在现场警戒线外三四米处看见他们躺在床上,电视和电脑都开着,没有丢什么东西。”他所知的是,大哥家住平房,况玉林于两三年前就搬到大哥家隔壁租住,租金500元一个月,“况玉林回家得经过大哥的家门”。

  21日中午,死者的女婿晏先生告诉记者,他正和妻子从贵州赶回家。“20日下午6点妻子给二老打电话就没人接了。” 晏先生说,当时他们并没在意,21日凌晨1时52分,家人给他打电话告知,岳父岳母出事了。

  晏先生回忆,他在本地工作时,每周都会去岳母家吃饭,他曾在饭桌上听老人提过况玉林。岳父岳母和况玉林曾因房屋后的菜地开垦的事情发生过口角。

村民称嫌犯不常在村内住“他总觉得别人看不起他”

  在况玉林的老家,上官县锦江镇大塘村,村民大都对况玉林的杀人事件感到震惊。事发后,警察来到村上调查了解案件,村民们才知道发生了大事。

  大多数村民表示对况玉林并不算熟悉。多位村民向红星新闻表示,况玉林家庭状况尚可,平时在县城租房居住。一位欧姓村民告诉记者,事发后,他曾听况的一位亲人提起,况最近几年过的并不如意,“他总觉得别人看不起他,心里一直有怨恨。”但这位亲人也不知道真正促使况玉林杀人的导火索是什么。

  根据上高县县委宣传部通报,犯罪嫌疑人况玉林持自制双管钢珠短枪杀害熊某、闻某两人后,又相继杀害了万某(男,现年46岁)和杜某(男,现年35岁),此案共造成四名被害人死亡,作案后况玉林骑乘摩托车潜逃。

  好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击毙,不然不知道还要犯什么案,人民的生命安全就得不到保障了。钢珠短枪这种东西虽然说不是真枪,但还是具备很大的杀伤力,原先淘宝上甚至还有卖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好好整治一下类似的仿真枪。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

15种情形下警方可开枪

  我国规范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定有《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其中,《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了15种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 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 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 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 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 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 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 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 结伙抢劫或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 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 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 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 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 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枪伤人怎么判

  一、我国持有枪支怎么处罚?

  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28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 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根据具体伤害情形,损害程度的不同,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基准刑有期徒刑三年;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三)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综上所述,因为枪击案属于刑事案件,即便是案发过程中没有伤人,办案机构也要按照刑法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处罚。通常,会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的,情节严重的话会处以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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