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5日上午,在富顺县人民检察院附楼会议室,检察官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申某某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被不起诉人及单位、被害人、公安机关代表、部分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了会议并发表了意见。
经查,2017年12月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未婚妻唐某某、女儿申某甲(11月大),行驶至富顺县境内安溪镇幺灏村九组村道路段处时,会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自己车辆打滑侧翻,造成申某甲当场死亡、未婚妻唐某某受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申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承办人审查后认为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系过失犯罪,本案被害人死者和伤者分别系被不起诉人的女儿和未婚妻,被不起诉人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并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及被不起诉人的单位均书面请求免予处罚。该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表示感谢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今后会继续报效社会。被害人、公安机关均对该决定无异议。人民监督员代表发言,本案符合不起诉条件,且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起诉更有利于其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与起诉相比更有利于效果的统一,更有利于教育犯罪嫌疑人。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熊娇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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