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肇事 富顺一男子获刑

2018-06-20 10:41:52 来源:互联网 编辑:风云

  富顺一男子周僧,酒后驾车与他人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近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周僧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8年1月31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周僧与朋友一起在富世镇蜀鼎香火锅店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回家。当被告人周僧在富世镇祥云路东段铜锣湾路口调转车头时与对向行驶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富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周僧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测,被告人周僧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34.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周僧赔偿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12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僧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经检测被告人周僧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其醉酒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根据组稿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莫顺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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