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一女子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犯终获刑

2018-06-21 09:01:24 来源:互联网 编辑:风云

  被告人刘某租用民房,容留卖淫,在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容留他人卖淫。近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富顺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钟某承租富顺县富世镇富义街一门面后,与被告人刘某合伙经营理发店,因没有生意,钟某退伙,之后由刘某继续使用该门面,并承担房租费。2017年6月,被告人刘某以经营按摩店为由,在该门面内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并与卖淫女约定:卖淫女以“快餐”方式进行卖淫服务,卖淫女与嫖客发生一次性关系,若收嫖客100元,刘某分得30元,卖淫女分得70元;若收嫖客150元,刘某分得50元,卖淫女分得100元。2018年1月8日,公安机关对该店面进行检查时,现场挡获两名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并对被告人刘某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同年4月2日,公安机关再次对店面进行检查时,又发现有人在该店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且当场挡获两名卖淫嫖娼人员,民警当即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不仅破坏社会风尚,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告人刘某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参与综合治理,净化社会风气,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共创平安和谐家园,希望广大市民提高自我认识,自觉抵制此类不法行为,建设文明富顺人人有责。

  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事实容留、介绍卖淫行为;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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