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内控机制 筑牢廉洁“防火墙”

2018-09-19 09:25:32 来源:互联网 编辑:风云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出台规定,明确委机关各部门采取相关措施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并对各项措施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的又一重要举措。(人民网2018-09-17)

  围绕权力行使,完善内控机制。纪委监委在行使权力上必须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必须严之又严。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内控机制,是规范纪委监委权力运行的重要举措。以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建立完善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的工作制度,细化各项工作流程,这些举措本身就是各级纪委监委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具体体现。问题线索处置管理是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的源头和基础,要进行细化规范,梳理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审批、有着落、有反馈、有监督、有留痕。认真梳理廉政风险点,构建起“防火墙”和“高压线”。建立互相协调、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围绕关键环节形成职责清晰的运行轨迹。在规范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限等方面,明确了审批程序、工作流程,促进纪法贯通、无缝衔接。

  开列“负面清单”,亮明行为底线。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决定了必须把对党忠诚作为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队伍的首要政治本色、干部的首要政治品质。针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职风险点,开列“负面清单”干部行为,立起规矩、亮明底线。从政治机关的定位出发,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各地纪委监委“禁令”的一个突出特点。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规范标准应高于一般党员干部,这是纪检监察工作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基本要求。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列出“负面清单”,这既是高标准和严要求,也体现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关心爱护。

  盯紧关键环节,传导责任压力。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是天生具有“免疫力”。强化自我监督,就要把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要求落实落细,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监察法明确规定,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厘清责任是落实责任的前提。实行办案质量主办人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旨在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有助于顺利查办案件,依规依纪依法办案。案件调查的结束,也并不意味着责任被“束之高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办案实行终身负责制,对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或存在重大过失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为防止履职过程中出现以案谋私等行为,多地出台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情、说情干预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办法。不仅对主动打听案情的进行严肃处理,严防“灯下黑”;同时,对被动接受打听案情,没有严厉拒绝的,也将进行批评教育、谈话提醒。(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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