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体现出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条例》进一步总结和提炼了党的建设新实践、新经验,对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党员干部要以此次条例为出发点,努力维护好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党员干部应发挥好模范先锋作用,带头遵守新条例,做好廉洁自律的表率,将条例的内容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积极主动履职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充分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重点在用好第一、第二种形态上下功夫,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好的保护,是防止干部掉进腐败泥坑的重要措施。同时要加大问责力度,以问责促尽责、负责。既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也要深入分析问责问题背后的成因,督促相关主责部门着力从制度、机制上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推动建章立制。
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做到预防“挽救人”是根本。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重要经验。这些年查处的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从小过到大错的演变过程。如果在刚发现时及时拉一把,就不至于使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只有转变执纪方式,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管和治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才能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文/李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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