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不是抢钱 钓鱼还需商榷

2018-10-31 09:16:28 来源:科普网 编辑:风云

  近日,有报道称,浙江金华的一对夫妻因“救助”了一条警犬而遭遇刑事立案,目前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当地警方表示警犬是“在放风时被盗”,这对夫妻的“救助”实属盗窃。可有证据显示,这条警犬已经并非第一次“被盗”。究竟是夫妻打着救助流浪狗的旗号“偷盗名犬”还是当地警方“钓鱼执法”(新浪新闻,10月30日)

  听说过开黑车被钓鱼的,也听说吸毒贩毒被钓鱼的,但是收养流浪狗被钓鱼的还是第一次听说。暂且放着本次事件是否是钓鱼不说,就单谈谈钓鱼执法的可行性吧。

  在生活中很多人也多多少少遇到过类似的钓鱼执法,钓鱼执法最多的处理办法就是罚款,抓到黑车罚1万、抓到嫖客罚1万……这不免让人感到是执法还是抢钱?

  钓鱼执法又叫引诱取证,目前国家层面并未对其合法性做出定义,但部分省市对于钓鱼执法都有一些规定,例如河南就规定钓鱼执法主要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用于侦查贩毒、走私、刺探国家政治军事情报等方面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案件是一般违法行为,不能适用。而像黑车、嫖娼等案件属于行政案件范畴,因此钓鱼执法显然就有点大材小用了。

  然而,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护的盔甲,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同时,还有可能随时随地陷公民于危险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钓鱼执法”是权力滥用的一种表现形式。要对“钓鱼执法”斩草除根,必须先从源头上宣判“执法经济”的死刑,并且严格限制公权力机关以各种方式在社会上“聘用”各种社会人员。一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非考勿进、非有编制勿进;另一方面,任何执法机关都是由纳税人供养,没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样“按业绩提成”。

  作者:任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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