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条例草案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且履行聘用合同的前提下,可以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等活动。
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70%
草案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在本省实施转化取得的净收入,其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70%;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其研发团队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不低于70%。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在研发项目经费中收取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研发团队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分配,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其中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的科研劳务收入比例最高可达70%,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
大学生可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草案规定,制定实施高校大学生创业办法,大学生可以采取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等方式创新创业,支持在校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创业时间计入实践教育学分。扶持大学生以创业实现就业,落实鼓励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同意,科技人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离岗从事创新创业活动,五年内回原单位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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