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遵照执行。(新华网)
从报告的范围来看,修订后的《规定》,对报告对象的范围作了适当调整,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作了进一步区分。既突出了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又将以前的报告范围进行了调整,一是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二是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这样的调整,目标靶向更明确,重点更为突出,更加容易抓住“关键少数”。
从报告事项的内容来看,虽然总体上还是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但有的项目作了进一步明晰、补充和完善,个别项目作了合并调整。
这样的调整,不仅有利于从严治党,更有利于保护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身的“干净”。
从长效机制上看,增加了抽查核实的规定。此次《规定》,专列了5条,对于开展查核的方式、比例、对象以及查核结果的运用等作出了规定,对家庭财产来源合法性验证、查核结果运用等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查核联系工作机制和抽查核实纪律。
这样的机制,对今后严肃处理不如实报告的行为划出了底线,亮出了红线,更加有利于领导干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总之,修订后的《规定》,既有利于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也有利于保护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捍卫了干部的“干净”!
(文/孙翔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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