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雅敏
4月18日下午17:00左右,山东省东营市黄河路街道组织黄河路派出所、街道综治办、街道环保管理办公室、城管执法中队等部门,就烧烤污染、店外经营、噪音扰民等环境突出问题进行联合执法。当执法队员巡逻至燕山路一烧烤店附近时,发现该店主将烧烤店门前和临近商品房门前区域摆满桌椅,存在占道经营的行为。黄河路街道工作人员介绍,从3月15日起,执法队员曾先后下发书面及口头整改通知20余次,但该店拒不整改。4月18日下午,执法人员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对其室外摆放的桌椅进行证据保全,但遭到了对方的暴力阻拦。执法人员遭到该店店主及店员的殴打,12名执法队员受伤,其中2人伤势较重。
出现暴力抗法事件,既有表层原因,也有深层原因。如执法环境不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等,这些也是目前大家都看到了并且呼吁较多的现象。但是,对于暴力抗法事件仅仅停留于表层原因分析是不够的。在一个国家,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能不能得到维护,是衡量这个国家司法有没有权威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法院生效判决变成一纸空文,说小了,是对胜诉当事人权利的侵害和践踏;说大了,是对宪法法律权威的漠视和挑战。
在法治社会,无论谁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决不能触碰法律红线。执法人员执法,理应依法,暴力执法只会导致公众的愤慨。但同时,被执法者也应该在法律范围内合法维权,不能因为非法权益受到损害,甚至仅仅因为觉得自己利益会受损,就诉诸暴力。暴力抗法,同样为法律所不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容任何人、任何机构干涉和剥夺。但是,当暴力抗法事件出现时,社会上却出现了多种声音,有人认为被执法者都是弱者,理应得到法律更强力的保护,对于暴力行为应当原谅;也有人认为,暴力抗法的行为情有可原,都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的过激行为,不应上升到违法的高度。我们必须看到,对这些暴力抗法行为的同情者似乎忽略了一个问题:被暴力所伤的执法人员,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同样处在法律的保护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些谚语清楚表明,没有人能够超越法律而存在,对执法者如此,对被执法者同样如此。当一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绑架甚至牺牲他人利益时,他们的行为自然失去了法律的保护。暴力,不是弱者的依仗,更不是维权的武器。对于那些暴力抗法者,执法部门不能袖手旁观,或者息事宁人,也应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唯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对每个人的公平保护,法律的尊严才不至于在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的怪圈中碎成一地。
因此,实施暴力抗法行为的违法分子一定要依法从严打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弘扬正气,形成全社会声讨和谴责暴力抗法行为的舆论氛围。发生在山东曹县的这起暴力抗法事件也绝不能息事宁人,更不能搞“下不为例”,应该尽快查清事实,依法追究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树立司法人员依法办案的权威,凝聚群众对协力破解执行难的支持,增强全社会对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集聚社会力量,抗暴力,示法威,扬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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