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1日哈市两名“霸道”女子因违章停车,并当街撕打、辱骂执勤交警被严处行政拘留十天并处500元罚款后,近日微信朋友圈广泛转发的另一段视频中,违停男子对依法取证的交通辅警侮辱谩骂、阻碍执法,目前该男子因阻碍执行公务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天并处500元罚款的上限处罚。(《哈尔滨日报》 4月23日)
懂得法律的人都应该知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中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违法者将被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而从新闻报道中看,无论是掌掴交警的两名“霸道”女子,还是侮辱谩骂交警的男子,均被处以拘留十天并处500元罚金的“上限”处罚,这其中是否存在处罚过重?
事实上,对辱骂交警、妨碍公务者进行“上限”处罚也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中明确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笔者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这不仅是对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的保护、对违法行为的震慑,更是体现了执法机关践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决心,是对法律威严不容侵犯的最好体现。
作为执法人员,执勤中的交警代表的是国家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利和义务,然而违法行为被处罚和制止后,违法者却不思悔改,先有两名“霸道”女子当街掌掴交警,后有男子对执勤中的警察进行侮辱谩骂。虽然两件事发生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但其类似的行为通过网络传播发酵,都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令整个警察群体为之心寒,也使警察的“执法权威”遭到了挑衅。
近年来在现实中阻挠警察执法、暴力抗法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并不鲜见,2017年春节,一则“除夕夜民警出警中遇袭牺牲”的新闻在警察群体的朋友圈中广泛转发,代表着国家执法机关的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无法保障,又何谈我们社会的长治久安?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法律的执行,警察执法的权威和尊严必须被维护和尊重,即便对警察的执法有异议,事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无论如何都不能侮辱和攻击,因为是谁都不是“法外之人”,违法行为都必须得到法律的追究,两件事中的违法人员被处“上限”处罚也就在情理之中。
当前,我们国家经过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越来越富足,社会越来越民主,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各项政策越是开放,生活越是富裕,我们“敬畏法律”、“敬畏执法机关”的社会底线就越要守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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