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四种形态”,对症下药

2017-05-17 14:29:14 来源:时代聚焦 编辑: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第二种形态,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今年第一季度,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2556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671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5.3%;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536人次,占21.0%;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158人次,占6.2%;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191人次,占7.5%。前两种形态处理占比达八成以上。

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着重体现对“全面”的要求,后两种则突出对“重点”的关注。如果把前两种形态落实到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之中,就能以较小的代价管住大多数,管住全体,更有利于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重点问题,果断处置,快查快结。这些问题性质不同,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也不同,不可能都用一个模式去处理。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求用纪律丈量全体党员,有针对性地处理解决问题,这既符合党员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也符合腐败发展的规律。监督执纪要运用“四种形态”,正如医生看病要对症下药,既不能对普通感冒下猛药,也不能对必须开刀手术的急重病症采取姑息疗法。反腐败也是同样,对烂掉根的树,必须毫不手软连根拔起;对歪树、病树,要尽可能正过来、治好病;对整片森林,则要经常维护,保持健康。

纪律是把尺子,“四种形态”就是刻度。标注刻度的尺子能把情况分得更清,问题看得更准。不纵不枉,不错不漏,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是实事求是,也是依规治党。(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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