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明确监察对象包括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从监察范围和管辖来看,这意味着监察体制改革后,正风反腐已经开启全覆盖模式。
实现廉洁国家、廉洁社会是反腐败斗争的终极目标和最高追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进一步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一纳入了监察范围。开启监察“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全覆盖模式,是站在更高层面的全面监督,此举有利于扫除监察盲区,打消部分行使公共权力人员的侥幸心理,特别有利于增强游离于体制边缘的公职人员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感。
回顾《行政监察法》有关监察对象的条文,《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监察部门只限于监督政府机关的公务员队伍,让非行政机关且没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无疑成了监督的盲区和空白。比如对非党员身份的村委会主任、国企管理者,如果只是小贪小腐、不构成犯罪的,对这类人员的违纪行为以前就很难实现查处到位。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均纳入监察对象,实现监察全覆盖,这等于在制度建设层面更进一步扎牢了权力治理的笼子,强化对公权、公职的监管,这必将有力推进风清气正、崇廉尚实、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的形成。
作者:杨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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