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7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提出,办案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此次《规定》出台,融合法治精神,考虑当前实际,以求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值得点赞。长期以来,冤假错案是司法机关竭力规避的问题,但因复杂原因叠加,有时办案出错防不胜防。
司法改革以来,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冤假错案得以依法平反,足见这些年法治进步不小。但是,现实情况不容忽视,办案人员素质各异、调查环境复杂等,疑难杂案或法律争议案件容易导致冤假错案。所以,防范冤假错案先要从制度管人下功夫。
上述《规定》,内容结合现实情况反映,迎合依法办案需求,从规范办案程序到预防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暴力逼供等方面做足了功夫,体现了保护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人本思想、法治精神。
笔者以为,我国法律法规政策效力讲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规定》作为行政法规,效力无法与法律相提并论,威慑力自然有折扣。而防范冤假错案关系民众生命财产权益,关系和谐稳定大局,应当提档升级应对,或可考虑修法、立法来优化办案程序,限制执法者权力,如此才能标本兼治。
作者:萧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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