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贺震 张 振兴)李某与马某是邻里关系, 平日关系较差。年初李某在马 某房屋后面建房时,没有留出 足够的空间,其房屋的滴水檐 距马某房屋后墙太近,以致下 雨时房屋后墙墙体因水滴受潮 导致屋内墙皮脱落,进而影响 正常居住生活,马某屡劝李某 不听,两家发生争执,最后李某 向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李某 与马某的纠纷,调委会将纠纷 情况上报鲍沟司法所,请求司 法所参与调解。
经鲍沟司法所调查了解, 李某所建房屋确实距马某之住 房太近,既不符合情理,也不符 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出于维系 乡邻和睦关系,司法所对案件 进行调解。司法干警向双方当 事人讲法悉理:根据《民法通 则》的规定及相邻关系的性质、 特征,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 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并 且强调邻里之间应遵循“予人 方便自己方便”的古训,发扬团 结互助的精神,建立睦邻友好 关系;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 用权与相邻权时,相互尊重邻 人的权利,兼顾邻人的利益,不 能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在遇到 问题时,要互谅互让,采取协商 的办法,公平合理地解决 。
在讲清案件处理的利害关 系后,经过共同努力,双方当事 人握手言和,李某表示愿意赔 偿原告的损失,并加固原告的 房屋,一场影响邻里和睦的纠 纷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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