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中央打虎拍蝇的力度一浪高过一浪,利剑高悬,对于我国的腐败问题起到了有力的震慑和遏制作用。老百姓看到一个个的腐败分子绳之以法,可谓拍手称快。人们对于那些大贪巨腐深恶痛绝,但还有更多的“微腐败”却有一定的“容忍”。这种现象让人深思。
“微腐败”同样是一种 公权乱用的行为,与巨腐有相同之处,但也有以下特点。一是很小。指乱用公权的行为很小,如收一点土特产或收点小礼品等,人们容易忽视它的存。二是普遍。这种乱用公权行为比较普遍,群众对此也是习以为常。三是公众对其有一定“容忍度”。认为这些行为很小,算不上什么问题,自然也不必“上纲上线”,对这种行为放之任之,所以这种“微腐败”也有了生存的土壤。
“微腐败”也是腐败,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也理所当然地受到法律的制裁。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微腐败”虽然“小”,但也是一种“恶”,它理应受到道德的遣责,不是也不应当是法外之地。我们探究那些大贪巨腐,又有谁不是从“小”开始的呢?“大老虎”并不是一开始就是“大”,而是“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腐败没有大小之分。从“小”处做好,防微杜渐,是国家长治久安、持续健康发展的大事,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重要保证。作为公众,对此需要有高度的政治认知,这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应当具有“零容忍”的态度。只对大贪巨腐才深恶痛绝,而对这种“微腐败”却态度暧昧,听之任之,是极不正确的。所以,反腐要从小处着眼着手,将腐败遏杀在摇篮里。
作者:谢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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