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要加强对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督促检查,避免其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澎湃网12月27日)
规范性文件作为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直接关系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作为公共决策的主要载体,其严肃性、重要性不言而喻。然后,规范性文件不规范的事件却不时见诸报端,前有四川某县发文要求操办寿宴需年满70岁,且每十年才能举办一次,引来“有些老人可能一辈子都办不了一次”的质疑。后有贵州某县出台“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双方为再婚不准操办酒席”、“违者礼金一律没收”的奇葩规定,凡此种种,规范性文件屡见权力越界、任性而为。
规范性文件的特性决定了其制发程序远比一般公文严谨,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明确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要遵循必要性可行性研究、意见征集、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印发后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相应机关备案,备案审查中发现有不合规、不合法的应当由备案机关建议修改、废止或撤销。备案审查制度作为对规范性文件生效前的再审核和最后把关,其作用是否发挥到位,将直接影响规范性文件生效后的可执行性。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审查不严,损害的将是政府的公信力。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明确规定要“积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此次人大的报告便是一个好的开始,于各地有极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要用好备查审查制度,将“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真正让规范性文件“合规”。(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