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
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农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业产业发展极其强劲,农村土地资源越来越显得匮乏。一些地方不时出现损害外嫁妇女合法权益现象。主要体现在出嫁后随即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在之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分配权,以已经外嫁为由,违规收回承包地,不让外嫁女参与低保评审、宅基地划分,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拒绝给外嫁女分配因拆迁和土地征用占用产生的补偿费;在实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时,不按照政策规定分配股权,导致信访纠纷增多,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造成侵害“外嫁女”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原因,一是一些基层干部受到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制定出如“本村姑娘结婚后,不迁出户口的不参加分配”“结婚后妇女不证保留户籍”等与法规明显不符的“土政策”,认为“嫁出门的女,泼出门的水”,人走了就不能再在娘家享受土地承包权和其它权益了。二是利益因素。在农村,只要有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就会享受地力保护补贴、良种补贴等政策性补贴。如果承包土地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被征用或占用,还会产生征地补偿费,一些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侵占别人的利益。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外嫁女”如果在婚入地并未分得承包地,就有权依法继续承包原有承包地,并取得和承包土地相关的合法权益,这也符合土地承包法规中的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原则。
保护外嫁女的合法权益,要从加大对基层干部教育力度着手,使他们树牢宗旨意识和法制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养成依法依规办事的良好习惯。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规宣传力度,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广大妇女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社会氛围。(杨雄)
作者:杨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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