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官敬
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予以特赦。“法案天下,德润人心”,此举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欣鼓舞。
特赦是国际通行的在遇有重要历史节点时国家对特定罪犯赦免余刑的人道主义制度,在法理上和观念上与中国法治传统精神相契合,无论是唐代形成“盛世赦罪”的历史惯例,还是新中国成立后至1975年我国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可以说,实施我国宪法确定的特赦制度是现代化法治国家应有的题中之义,更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精神彰显,具有无比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然现实生活中,个别公民对特赦制度认识不够、了解不足、理解不深,错误把特赦等同于“免罪”,甚至窃以为“特赦是纵容犯罪”会影响法治的权威性和公平性,于是心存芥蒂、谈“特赦”色变。其实于政府而言,既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力戒乱作为,还要做到“法有所规必须为”、杜绝不作为。特赦制度作为宪法规定的内容范畴,执行特赦是法治国家应尽的法治义务和法治责任,相反不能很好发挥特赦感召效应、极大消化社会消极因素的作用,恰恰是法治建设不尽责、不担当、不到位的表现。
全面依法治国不仅仅意味着拿好法律武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秀出法治“肌肉铁腕”的一面;而且还须激发法律惩前毖后、长治久安、固本利远的保障力量,给予符合法治精神、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机会,从而展示法治“世道人心”的另一面。毕竟法律面前,坚持根除沉渣、铲除罪恶的底线不动摇,同时要释放“化腐朽为神奇”的法治感召魅力。
一个现代、文明、民主、开放的法治国家,需要能够正视和尊崇宪法、法律的精神品格,作为法治国家治理框架下的社会公民,得培育和加强自身法治精神和法治观念,对法律明确规范的制度多一份理性思考,从而焕发出对法治实践执行的思想认同和情感自觉。当然现实应当看到,少数公民之所以会在特赦制度上产生少许疑惑,与以下两个问题能否得到审慎对待、完美解答有所关联,也是摆在政府面前亟需回答的课题。
一是如何确保特赦对象不具备危害社会、公民和国家的危险性;二是怎能保证特赦对象特赦后能够真心悔过、做有益于社会的人。所谓“灯不挑不亮,理不说不明”,当前解答好特赦制度实施具体进程势在必行,既能有效维护特赦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又能很好为公众补一堂生动、直观的法治课,为特赦制度的落实赢得坚实群众基础。
“正人先正己,帅人先帅己”。政府相关部门执行特赦制度关键自身要秉持法治精神的旗帜,严格按照特赦制度规定的环节程序要求执行,对特赦对象精准识别“不松一丝一毫”,尤其坚持从人民安全感、国家安定线从发,把好特赦对象“评估关”;其次特赦之后不当“甩手掌柜”,严格扭紧思想道德、法治教育等阀门,把好特赦对象“改造关”。
无论如何,特赦制度面前,少数公民必须摒弃“莫名恐惧”感,多些法治精神和法治自觉,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武器的途中取得依法治国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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