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张某因掌掴办案民警,在该市公安局召开了警示教育会上,宣布对张某停职30日的处理决定。
据悉,事发在该支队长办公室内,因此领导不愿在案件审批表上签字,被骂“不要脸”后,该领导起身后扇了办案民警一巴掌,致轻伤;报警后,此领导拒派出所传唤配合调查。
▲白鹿洞派出所民警到禁毒支队办公室传唤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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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办案审批表上“签字”认可,既是办案必不可少的程序,也是支队长的本职工作;而该支队长却不知何因,既不讲明原由,明显是领导之错,在其位不谋其政,不履之职,乃“领导”之错也。
作为办案民警,理应尊重领导,即使领导“有错在先”,也不该在其办公室里骂其“不要脸”,而当向上反映,让领导的“领导”出面进行协调、干预;如此这般,才能有助于让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领导者,既应有相对超人的谋略与胸怀,理当具有起码的法纪观念;打人不仅伤害他人的身体,更伤及其人格尊严,还涉嫌违法,作为领导出手“掴掌属下”,显然已经触击到法纪底线,理应对其严肃处理。
依法治国,不仅要求执法者“依法办事”,更要求其做守法的模范;面对基层执法机关的传唤,理应尊重其执法,听从传唤,第一时间到派出所,配合调查,主动接受法律的处罚;而此领导却藐视法律,对传唤“置之不理”。
面对如此强势的“领导”,虽说该局也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作出了“停职30天”处罚决定,与其说是“处罚”倒不如说是让其“休假”,暂避“舆论关注”待时间到了,风声过去,再“官复原职”。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按此逻辑,执法者的领导违法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该面为“法外之人”;而文中对“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未提起,或许有了“停职决定”,就将此事件画上了句号。
“掴掌”办案民警,不仅触碰到了纪律红线,也踩到了法律底线;对此领导的处罚不仅要有党纪,更当有法律的身影;如此处罚。难免给人“官官相卫”与“法不责官”的错觉,也许还会让人产生其它“联想”。
该领导为何“不愿在办案审批表上签字”,原因何在?是此案与之相关联?还是另有猫腻?对其殴打办案民警的“支队长”停职了事?是当官的打下属本该如此?还是当官的就可免受法律处罚;这些问题均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执法机关理应依法行使职权,用严格执法彰显法律的威力,取信于民;如对其内部违法行为,听之任之,轻描淡写,用“纪律处分”代替“法律惩罚”,显然有背法律精神,也会让社会感到失望。
为此,还望相关部门,及时介入,不仅要将“打人者”绳之以法,让其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敲响警钟,更需将此事彻查清楚,将真相还给社会。(尚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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