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福建霞浦县人大代表苏某辉酒驾将车子违停在闹市道路中央,之后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掏出了自己的人大代表证叫嚣,这一系列行为经警方通报后引发社会关注。据澎湃新闻报道,8月15日,霞浦县交警大队披露,经司法鉴定,苏某辉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该大队已对苏某辉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调查。(据8月16日新京报)
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因代表或委员身份藐视法律的,这不仅是无知,更是一种幼稚。做了违法之事后,立刻亮出代表证或委员证吓唬人的,此前也有不少。但想通过“亮证”就被豁免法律责任,认为自身享有特权而张狂,这是一种大胆妄为的错觉。这是笔者的感悟。
笔者认为:《代表法》中的确有关于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的规定,但这跟“司法豁免权”不是同一概念。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是为了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的权利,为防止人大代表因履职行为遭挟私打击报复等。
笔者想说:人大代表的特别权利是人民给予,是让你依法为人民谋福利,为民族谋复兴,而不是让你无视国法,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笔者认为:新时代的人大代表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心思和精力放在责任担当上,放在廉洁自律上,放在“四个意识”上,用智慧和汗水为人民服好务,这才是阳光大道。
此案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虽说这只是偶发个案,但这里面反映出的个别代表的特权盲目认识和错误行使,所以,广大代表要从内心告诫自己,人大代表身份是相应权力责任的标识符,但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无理顶撞法律的后果只有一个:任凭你是谁,法律只有一条:公正、严厉的处罚。
作者:宁育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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