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适用于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有备必审,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各级党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承担备案审查工作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共同发挥审查把关作用。各级党委应当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等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工作机构办理。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系统内备案制度。党中央明确规定党组织将其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报送特定主体备查、审核的,从其规定,同时有关党组织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报备。逐步实行党的基层组织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报备规范性文件。(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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