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紧急颁布的《反蒙面法》,与加拿大的类似法规相比,其适用范围比较相近,但在处罚的力度上面,要比加拿大的法律轻很多,前者最多1年的监禁,而在加拿大最高则要10年监禁。
这项C-309法案于2011年由保守党国会议员理查兹(Blake Richards)提出,2013年5月23日在参议院三读通过,同年6月19日获御准正式成为法律。理查兹当时称,法案是为了给警方进一步的执法工具,以防止合法示威演变成骚乱,并帮助警方辨别从事破坏或其他非法行为的人。
多伦多刑事律师沈晨表示,这项法案提出的背景,是因为在2010年,多伦多、温哥华和满地可3市先后都发生过,从普通示威或集会演变成骚乱的事件,当地警方和市政府急需新的工具,打击隐藏在和平示威者中的害群之马。"暴乱的时候,许多蒙面的犯罪分子恶意破坏车辆,建筑物、电线杆、旗杆、信箱甚至街道两旁的建筑,都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当时在多伦多的20国峰会,暴徒连警车都纵火焚烧并捣毁。"

理查兹提出该法案时表示,当时多伦多警方为了对付这些暴徒,有史以来第一次使用催泪弹、橡皮子弹和胡椒喷雾。最终导致100多位警察和40多位市民受伤,财物损失高达250万元。
2011年6月15日在温哥华发生的史丹利盃大骚乱,造成150人受伤,其中有9人是警察,财物损失超过300万元。
尽管警方也抓捕了不少人,但到最后部分因为缺乏证据而让他们逃脱司法的制裁。警方因此迫切需要一个执法工具,针对戴着面具不愿以真面目示人的暴徒,能够直截了当地定罪,而不去纠缠疑犯做出哪些具体的犯罪行为。
沈晨说:"《反蒙面法》是便于大家对这个法案的称呼,实际上它不仅仅是蒙面,它的准确定义是,掩盖个人身分。所以蒙面、化妆、戴头盔等,都可以归入这个范围。"他指出,这条法律在加拿大国会得以迅速获得通过并一直执行下来,就是因为它有很明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前提。
有资深前线警官表示:"加拿大有言论自由,正常的示威游行不会引起任何人的不安。但如果有人喊出极端的口号,比如什么推翻政府,炸掉国会,杀光某个党派的成员,这样会引起周围的人不安甚至恐惧,警察就有可能会采取行动。"
多伦多市曾经举行过几次支持香港民主运动的示威行动,每次都有警察到场维持秩序。有参与的市民出于个人原因戴上口罩或把帽子压低,不愿被人认出自己。对于这样的情形,周围的警察视若无睹,并不加以干涉。
安省约克区警方新闻官佩滕登(Andy Pattenden)表示,无论是什么样的合法集会,比如游行、示威、庆祝、派对或"快闪"等等,戴不戴口罩或面具,那是市民的个人选择。
"最简单的一个情境,马上就是万圣节了,届时街上满是装扮得光怪陆离的成人和小朋友,难道我们警察都把他们抓起来?"
另外一种适用该法例的情境就是发生了暴乱。按《刑法》第64条规定,暴乱(Riot)是属于非法集会,破坏社会的和平。
沈晨表示,如果是在参与非法集会时蒙面,那最高的刑罚是5年监禁;而如果参加暴乱时蒙面,那最高刑罚就会增加到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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