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小兵 近日,一篇题为《因生三胎民警被辞退?云浮市公安局:因超生带来的衍生问题》的文章引起了网民的热议,笔者一看到这个标题的时候也有点懵,国家不是已经在提倡生育二孩了吗?不是已经放开生育了吗?怎么还会因为多生一个孩子就弄得夫妻俩人都丢了工作?我想这也是大多数网民共同的看法。那么,被辞退民警原工作单位——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作出的这个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律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梳理了以下几条相关规定:
第一条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条法律依据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5月31日修改版)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同时从目前新闻上获取得信息来看被辞退民警也不属于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生育的范围。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被辞退民警既不符合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他们夫妻的第三个孩子肯定就是超生,这对夫妇也确实是实施了违法行业,那么既然所在单位多次做工作无效仍然生育三孩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5月31日修改版)第四十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一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
而被辞退民警和被开除老师二人却相信当地计生部门一名工作人员的推测“可以将孩子生下来”,就在没有办理任何生育手续的情况下坚持生下孩子,这种做法和行为显然是不可取的,计划生育法她也是法,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的法律,同样代表国家法律的尊严,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一名人民警察确没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按照自己的推测行事违反法律,在单位和周边群众中造成带头违法的事实和负面影响,云浮市公安局做出这样的决定也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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