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富裕县副科级公务员刘向阳收到了富裕县公安局副局长刘英飞送来的3159.4元国家赔偿金。(11月17日 新京报)
据悉,去年为维权,黑龙江富裕县公务员刘向阳,发布“举报视频”,批评当地警方“渎职不作为”,从而“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几经波折,法院最终认定“行政拘留违法”,并责令警方给予“国家赔偿”。

在富裕县拘留所的刘向阳。受访者供图
公安机关,肩负执法重任,理当依法行事,面对将矛头指向自己的“举报”,“心中不舒服”可以理解;但在其执法过程中,不可“感情用事”,而应头脑冷静,把握好法律的尺度,切莫“知法违法”,让社会产生错觉。
就案而言,虽说此公务员用网络方式举报,且“言语不当”,确有些欠妥,但作为执法者,理应以此为契机,冷静反思,及时查漏补缺,不断提高执法效率与水平,让人民群众有更实在的获得与幸福感。
从报道中,不难看出,黑龙江富裕县警方,在面对举报过程中,运用法律确有不当,没能理解“举报人”维权之“急切心里”,犯了简单、粗暴之作风病,错误地运用了手中的权力,作出了的有背法治精神的处罚。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的治国方略。在此背景下,任何机关都该依法办事,都该将自己行为置身于法律之下,公安机关也不例外;而且作为执法机关,更当时时处处做到“心中有法”,为党和人民用好手中之权,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利益。
服从法院判决,“局领导”亲自出马,及时其“国家赔偿”送达到“受冤者”手中,既体现了执法机关的法治思维,彰显了法律的威严,表明了执法机关维护法律尊严的信心与决心,理当为之喝彩、点赞。
“国家赔偿”已送至手中,警方用行动表明了“有错就改”的态度,此事看似“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但仔细思之,错误“行政拘留”谁作出?“原案件”又该怎么办?诸如此类的问题,也该还社会一个明白。
其一、虽说警方并非神仙,错误在所难免,但错误的“处罚决定”,不禁让其蒙受了“不白之冤”,也给国家资金带来了损失,更让警方形象受损,理当对其“追责、问责”,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杜绝类似“错误”再度发生。
其二、此案始由在于“林地被烧”,时间已经过去了十年之久,按理说早该结案了,是什么原因,迟迟未能作出“定论”;再说,既是“卷宗”丢失,那么又是谁丢失的,也该有一个说法;只有将这些问题,社会方能坦然。
其三、为防类似案例再次发生,是不是该从制度上想想办法呢?监督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因此,在今后的日子里,举报、投诉公安机关的定然还将存在,为有效杜绝类似案件,是不是该将针对警方的举报、投诉“是否为谣言”的决定权,从警方手中暂时拿开,以从制度上“避嫌”。
迈步新时代,执法机关同样任重道远,而要更好履行其职责,守护公平、正义,理当“让作风建设不停步、歇脚”,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因此,切莫让此案止于“国家赔偿”。(尚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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