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基本政治制度,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创造性制度安排。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国多民族大一统格局,是我国5000多年文明发展史遗留和传承下来的宝贵政治财富,也是我国发展进步的巨大优势。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探索出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形成了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独特形式。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始终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力保障。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方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显著优势,并且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了安排部署。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贯彻落实全会部署,就要牢固树立制度自信,在任何时候都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并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先要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其次要坚持不懈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民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还要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其三要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把政策动力和内生潜力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中央、发达地区、民族地区三个积极性,对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区实行差别化的区域政策,优化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体制机制,实施好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等规划,重点抓好就业和教育,抓好资源优势惠及当地和保护生态,抓好特困地区和特困群体脱贫,抓好基础设施和对外开放,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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