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4日,正值我国第六个宪法宣传日,三台县检察院协同县法院、县农业农村局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的补偿性放流活动进行监督,并以此次放流为契机,为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在2019年度禁渔期间持国家禁止使用的电捕捞工具在三台县涪江流域芦溪镇一道闸天然水域采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被现场查获。三台县检察院就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三台县法院调解,达成由张某某、周某某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在涪江河三台段明台电站上游分别投放2500尾规格100-150克/尾的白鲢鱼苗,共计5000尾的处理协议。
当天,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在三台县检察院、三台县法院以及三台县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下,将其购买的5000尾共计1000余斤白鲢鱼苗在涪江河三台段明台电站上游进行放流。
检察干警结合张某某、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耐心细致地对围观群众普及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方面的法律及工作情况,详细说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举报途径和方式等,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在干警的讲解下,周边群众纷纷表示,一定会引以为戒,杜绝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今后也将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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