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琴 通讯员 赵建明)2017年12月29日,记者从莱芜检验检疫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于2017年11月14日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92号,以下简称192号令),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市相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关注新规变化,避免因不了解相关政策而影响正常贸易。
与原《规定》相比,新的《规定》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动: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食品防护计划;在确保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强调对第三方认证结果的采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由4年延长至5年;加强了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合规管理;增加了基于风险分析和信用记录的企业分类监管要求;取消了2年内不出口食品《备案证明》注销的要求。
我市目前共有65家出口食品备案企业,食品农产出口在出口产品中占据重要位置,新《规定》的实施将对我市食品出口产生较大影响。据统计,2017年1-11月,我市共出口食品9969批,货值3.68亿美元,产品涉及保鲜蔬菜、腌渍蔬菜、脱水果蔬、调味罐头、果蔬汁饮料等,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和192号令的实施,将给食品出口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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