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干部寻衅滋事的因由全推到酒上

2018-06-06 17:44:27 来源:互联网 编辑:风云

  近日湖南省新晃县纪委通报了一起该县公安局干部违纪事件:2018年1月20日凌晨,姚靖酒后在娱乐场所损坏设施、打伤服务员。给予姚靖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姚靖因违纪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3次受到党纪处分。2018年3月23日,姚靖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让人啼笑皆非的是,事后,姚某大呼冤枉:“这不是我的错,都是喝酒造成的。”

  酒后滋事,自然是有酒精的“重大作用”,但是“酒后露真情”,反映出来的深层次问题,是这些人的品德修养出了问题。酒兴上来不知理性和克制,为争一点输赢相互冲突,发泄心里的怒气,以至于造成严重后果,引起不好社会影响。这足以说明,人的品德一旦堕落,就容易造成恶果,甚至产生不可收拾的局面。

  俗话说“喝酒壮胆”,喝完酒,似乎胆子也大了、脾气也“毛”了,平时不敢说的话、不敢干的事,在喝酒后都能干了。近年来,酒后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干部比比皆是,像上诉案例中,姚靖喝酒后,将一名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抛出脑后,忘却了自己的身份,“借酒撒疯”在娱乐场所损坏设施、打伤服务员的行为恰恰体现了“罪不在酒而在其本性”。

  “古来圣贤皆寂寞,惟有饮者留其名。”中华五千年历史中,酒文化源远流长。古往今来,真正留名的酒客,莫不是因为他的品行如同闪烁的星光,能够穿越浩瀚青史而为后人景仰。

  不可否认,适当饮酒有利于身心健康,但是不良的饮酒风气不仅给腐败浪费提供了滋生土壤,让一些领导干部消磨了意志,更是疏远了干群关系,抹黑了党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严重破坏了党和群众的鱼水之情。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明文规定党员干部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禁止出入不正当场合,但仍然有部分党员干部令行不止,顶风作案,甚至发生酒后滋事的不良现象。如何有效遏制?笔者认为,首先要做到严于律己。党员干部要常常在思想上的给自己念“紧箍咒”,不断锤炼自己的党性修养,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密切注意自身形象,将工作放在首位,个人享乐放在最后,时刻管住自己的嘴,管住自己的心,从小处做起,以自身实际行动维护好党风政风,维护好党员干部队伍形象,也维护好党和政府的形象。其次要完善体制机制。从体制机制上堵住一些害群之马混进公职人员队伍的漏洞,提高准入门槛,加大队伍管理力度,严格各方面的考核,疏通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渠道。同时,不断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管力度,维护队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最后要加大惩处力度。要坚持挺纪在前,拉起党纪国法的“高压线”,对干部酒后滋事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让那些心存侥幸者不敢“越雷池半步”,释放出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形成持续震慑。

  有句广告词说得好“劲酒虽好,可不要贪杯哦”。笔者借用这句话,真心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自律意识,严守党纪国法,少端酒杯多办实事、少说酒话多讲实话、少沾酒气多接地气、少耍酒风多护党风,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在为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上,永葆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应有的品格和本色。

  作者: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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