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黄子韬与韩国SM公司专属经纪约”系列案件又有新进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SM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驳回SM公司的上诉。黄子韬再度胜诉,很多网友好奇黄子韬为什么离开SM公司?
此前,黄子韬因与天浩盛世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合作发行专辑被韩国SM公司以共同侵犯其专属经纪权等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SM公司依据专属经纪合同要求黄子韬等承担侵权责任显为不妥,驳回了SM公司的起诉。败诉后,韩国SM方因不满一审判决再度提起上诉。近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于2月9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我国审判制度采用“二审终审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判决后除非败诉方可提出足够、确凿的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存在重大错误,才可申请再审。此次判决结果与此前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就SM公司起诉黄子韬及某食品销售企业代言行为一案的判决逻辑相同,一系列判决共同为艺人与原经纪公司解约后的正常工作及相关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常商业合作提供了稳定的法律基础。
黄子韬感恩前公司曾经的培育,但对SM对于艺人受伤的一次次置若罔闻、强迫上台表演以及公司的不平等条约和通稿的抹黑,一系列此类行为,绝对支持黄子韬!
黄子韬再度胜诉,对此,韩国SM公司回应表示,与黄子韬之间的中国侵权诉讼相关的民事裁定书,是关于黄子韬方擅自进行的一项“专辑发行活动”构成侵权的内容,这与其所根据的专属协议之效力本身无关。SM公司表示已在专属协议效力相关诉讼中取得二审(韩国的高等法院)的胜诉判决,专属协议被判定仍然有效。今后,对黄子韬违反专属协议擅自开展的演艺活动等,SM公司将继续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利益。
不过黄子韬与韩国SM公司的官司在国内二审的胜诉,这不但意味着困扰着他多年的事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但是不少网友在叫好的同时也有些许的担忧,认为如此一来,以后可能国内艺人再去韩国培训可能就困难的多了。在韩国sm赢,在中国黄赢,都是维护自己人啊,不过这开了个坏头,韩国经济公司应该不会再招中国练习生了,要不每次往中国一躲,挣中国的钱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