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的刘先生停放在楼下正在充电的电动车被小偷看上了,小偷在偷电瓶时意外触电身亡。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赔偿金,且一分不能少。最后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5万块钱的精神损失费。刘先生说,他住的是老旧小区,业主电动车乱停的情况比较严重,大家都是这样充电的,之所以发生触电,是因为下大雨,电瓶漏电把小偷电死了。(北青报 12月19日)
这样的判决着实令人咋舌。导致小偷身亡的原因是其盗窃行为,而非刘先生给电瓶车充电。如果二者之间非要有什么联系,那就只能怪当天下雨,致使电瓶漏电了。如果因为小偷身亡而要求刘先生赔偿其家属精神损失费,实在是太过于牵强,完全就是“我弱我有理”的奇葩逻辑。
其实,类似这样的判决还有很多:因为违反公园规定采摘果实不慎坠落身亡,要求园方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失费;因为误以为邻居家的水仙是韭菜,私自采摘食用以致中毒,反要求邻居赔偿医药费。当“我弱我有理”不断蚕食社会规则的尊严,刷新人们的三观认知,当所谓的人道主义精神成为对道德的讽刺,“我弱我有理”究竟还要有理到什么时候?
弱绝不是有理的代名词。基于人道主义的同情更不是为破坏规则者买单的借口。如果破坏规则者被其行为反噬,那么需要负责的人只能是破坏规则本人,而不是边缘区的第三方,一味哭惨、甩锅,到处寻找替罪羊压根就站不住脚,如果对这样成年巨婴的思想不能给一巴掌纠正,那么只会把带歪社会的风气,让其他人有样学样,致使真正应该被保护的人不被保护,助长了这样的歪风,“不论我做了什么,只要我受到生理性的伤害,那么我就是弱者,我就站在道德制高点上。”
规则以内与规则以外本来有明确的界限,但是因为“我弱我有理”的理论,却变得越来越模糊了。尤其是当生命的价值横亘期间,只因为人命大过天,就得遵循人道主义,动辄“死了要赔偿”,不分青红皂白地给予所谓的“弱者”同情。并非是说法与情不可兼容,但是,不要忘了,法律以及规则的真正意义在于让社会有条不紊地运转,呵护人民心中的道德感和正义感,倘若不分由头,什么都要先去同情弱者,那么,规则的尊严恐怕就剩下一道空壳了。
作者:宋晓杰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