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峄城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治安、自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室建设的意见》等文件,为公调对接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经过积极探索实践,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
一是形成了联席会议制度。区司法局牵头,定期组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公调对接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调解员履职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提高公调对接机制的效能。
二是形成了衔接协调机制。建立了派出所与调委会衔接制度,保障运转顺畅。在受理环节,派出所民警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向当事人出具《调解告知书》,向调委会出具《委托调解书》,并将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与纠纷有关的材料一并移交调委会。调委会接受委托时或履职中发现不属于人民调解职责范围的情况,应立即移送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置。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纠纷由激化恶化倾向的,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必要时可以请承办民警参与调解。调解成功的,将调解结果及《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谅解书》等有关材料抄送派出所;调解不成的,将结果书面告知派出所并告知当事人去派出所处理。
三是形成了横向协作机制。各公调对接组织之间、公调对接组织与其他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之间紧密协作,采取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查核实、委托回访等方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特别是各镇(街道)公调对接调委会之间,通过加强衔接和交流,对跨辖区的纠纷案件,通力协作,形成了强大合力,大大提升了调解效率。
四是形成了定期研判机制。各调委会每月进行一次集中分析研判,按照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坏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八类可调节的治安案件分类别、分区域进行研判,形成书面报告报司法局和公安分局,作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治安管理的参考。
五是形成了法律顾问机制。18年,在区委、区政府大力支持下,区司法局为每个村(居)都配备了一名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在调解工作中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为村级公调对接工作开展提供了极大便利。此外,区司法局牵头,整合全区法律服务人员资源,建立了全区法律专家库,在各镇(街)公调对接调委会上墙公示,负责为调委会提供相关法律支持,为镇级以上公调对接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
此外,各调委会还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度、例会制度、矛盾纠纷讨论制度、纠纷信息上报制度等多项工作制度,从受理审查、调解准备、调查核实、调解实施、制作协议书、跟踪回访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并将职责、流程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等重要内容全部上墙进行了公示。(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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