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少数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被曝泄露居民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甚至有的还公开了病情信息。信息公开将行政权力置于阳光之下,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但信息公开岂能不顾个人隐私的保护?(2017年11月18日新华网)
政府信息公开本来是件好事,不仅减少了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改善社会公众的监督条件,提升公众的监督能力,还对政府工作人员惰政和滥用职权行为具有极大的抑制作用。但一些政府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公开时,任性而为,透过政务信息公开泄漏个人隐私信息,使个人信息沦为各种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温床,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提出,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部门一直以来都是掌握公民个人信息最多、最全面的机构,如果法制观念不强,不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去做,“信息公开”必然会变成“隐私公开”,从而损害群众的利益。
“信息公开”变成“隐私公开”说明了一些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为群众服务的宗旨意识不牢。没有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进行仔细甄别,没有按照信息公开的程序经逐级审查审批后再公开,对职权范围内依法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未尽到保护个人隐私的职责。
“信息公开”变成“隐私公开”说明了一些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法制意识淡漠,没有充分认识到泄露个人隐私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严重危害,只片面地注重公众知情权、监督权,而忽略了保护个人隐私不被泄露的责任。
“信息公开”变成“隐私公开”说明了公开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往往由于从制度层面缺少具体操作实施细则,到底可以公开到什么程度,没有明确要求,导致在把握个人隐私的“度”上不准确。同时,一些监管部门把监管重点往往放在公开的数量和时效上,对公开的内容没有经过严谨的审核。
避免“信息公开”变成“隐私公开”,就必须要理顺政务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从制度建设做起,厘清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边界,强化监管力度,切实改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努力提升他们业务能力,强化他们的法制意识,增强他们的责任心,真正做到既要推动公开透明,又要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作者:李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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