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男子李政受他人邀约,手持钢管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近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政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18年1月,李山(另案处理)邀约了“毛毛”(身份不明)及被告人李政,准备对被害人明亮进行恐吓。同年1月25日下午,李山驾驶其白色大众轿车,搭乘李政及“毛毛”在富顺县富世镇某小区地下车库找到了明亮停放的车辆。次日早上,李山准备了三根钢管,并分别给了李政和“毛毛”一人一根,三人手持钢管在该地下停车库等候明亮前来开车。早上8时50分许,明亮到地下车库准备开车时,三人用钢管对明亮及其车辆进行追打。造成明亮背部和手臂受伤,明亮所驾驶的黑色纳智捷越野车车身及左侧后视镜损坏,经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实际损失为1974元。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政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伙同他人持械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并于2018年8月24日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庭上公诉人除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等,还发表了被告人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并当庭作出以上判决。(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莫顺艳 陈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