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一女子曾某某盗取朋友银行卡取款,涉嫌盗窃罪。2018年7月12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依法提起公诉。近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可富顺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并当庭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曾某某与受害人田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人曾某某利用帮助受害人田某某存取款的机会记住了受害人田某某的银行卡密码。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趁田某某上厕所帮其提包的时候,偷走了田某某包内的农业银行卡,并于2018年1月16日12时34分、12时36分在富顺县东街农业银行分别取款5000元钱、2000元钱;于2018年1月17日在宜宾市金坪镇取款1000元钱。几天后,在与田某某一起逛街时将银行卡放回田某某的提包里面。案发后曾某某将8000元钱还给了田某某。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并当庭举证被告人曾某某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及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并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人心不足蛇吞象,世事到头螳捕蝉”,借此提醒广大市民增强防范意识,珍惜挚友,做一个有温度的人。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向力